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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被错误羁押获赔偿

1998-10-31 来源:光明日报 廖桂元 庞香严 我有话说

10月6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法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作出决定:衡东县人民法院和衡东县人民检察院各赔偿彭杰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661.62元,并向彭杰赔礼道歉;衡东县人民法院撰文在《中国检察报》、《人民法院报》、《湖南日报》、《当代公安报》、《衡阳晚报》、《人民公安报》、《民主与法制画报》、《法制时代》等报刊上报道彭杰玩忽职守一案二审改判的情况,为彭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至此,这起震惊全国的律师彭杰一案划上了句号。

年过花甲的彭杰是湖南省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1994年3月12日,彭杰受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杨水光委托,担任杨水光的辩护人。同年5月13日下午3时许,彭杰到衡东县看守所在第二预审室单独会见杨水光。会见期间,杨水光先是提出要喝水,后又提出要上厕所,彭杰在征得看守所值班干警的同意下,均应允了杨水光的要求,并亲自跟随监视。下午4时30分左右,会见快结束时,杨水光把辩护词交给彭杰后,再次提出要去喝水。彭杰接过辩护词,边看边应允,没有再跟随监视。杨水光即乘隙脱逃,至今未被捉拿归案。就在杨水光脱逃的当晚,衡东县人民检察院宣布对彭杰监视居住。5月14日,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对彭杰予以收容审查。7月2日,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决定逮捕彭杰,并于同年8月2日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5年1月26日,彭杰因病取保候审。从彭杰被逮捕之日至其取保候审之日共计209天。同年4月28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彭杰有期徒刑三年。彭杰不服,提出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上诉人彭杰作为辩护律师,在特定的看守所警戒区域内会见在押被告人时,虽有疏忽,但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于1996年5月24日判决撤销衡东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改判彭杰无罪。

在该案二审审理期间,衡东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把一审认定的彭杰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和判决结果,先后通过《中国检察报》、《人民法院报》、《湖南日报》、《当代公安报》、《衡阳晚报》、《人民公安报》、《民主与法制画报》、《法制时代》等报刊向社会作了公开报道。1997年10月18日彭杰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市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彭杰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和衡东县人民检察院错误以玩忽职守罪羁押,其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衡东县人民法院和衡东县人民检察院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彭杰的人身权,应履行赔偿义务。衡东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把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在报刊上进行失实报道,对赔偿请求人彭杰的名誉造成了损害,据此,市中级法院作出了前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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